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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型泵车的施工和维修、购买等事宜,相信很多混凝土机械设备的网站都会提及,但很少提及小型泵车的保险理赔等事宜,在此,引入一个关于小型泵车理赔的案例。某工地小型泵车在作业过程中,胶管意外甩出打伤工人卢某,该车辆的保险公司以卢某所受伤害来自于生产安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为由拒赔。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某日,施工方请该县某混凝土公司派出小型泵车到其承包的工地浇灌水泥。在泵车作业当天,泵车操作员苏某在作业过程中,因泵车的胶管甩出打到工人卢某的头颈部,致使卢某从高处坠落受伤。后经鉴定,卢某脊髓损伤致四肢不全瘫属于四级伤残;需要依赖护理。事故发生后,卢某家属了解到该泵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当卢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该公司却以本事故属生产安全事故非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型泵车作为特种车辆,不同于普通的机动车辆,其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现实生活中,特种车辆更多的事故是发生于作业过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也并未专门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因此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另外,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是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对超过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两险”保额范围内共赔偿卢某44万元;某混凝土公司赔偿卢某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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